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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您好
1.原由林務局經管的國有土地.由於地上有作居
  住使用的房屋存在.其管轄權必然會移轉給國
  有財產局管理。此為正常程序。

2.對於民國82年之前已經有使用事實的房屋.僅
  需舉證任何一項證明.例如戶籍.稅籍..門牌
  證明.水電單.任何一項均可.就能夠於補繳五
  年使用補償金後.辦理正式承租國有基地使來
  用。

3.林務局給你的答覆沒有錯.你無需就房屋二層
  的使用舉證或說明.
  僅需以大伯和你家來共同提出申請即可.租約
  將會以兩人共同名義辦理放租..國產局管理
  的是房屋使用國有土地面積.而不是地上房屋
  新.舊或有否符合建築法規的問題.無需自擾.

4.原地上房屋究竟是一層還是兩層..並不在國
  產局管理範圍..若沒有被他人舉報或查報違
  章..國產局不會過問地上建築物相關的建築
  法規適法問題。
  至於因為房屋二層違建部分.若經舉報或查報
  遭拆除.也不會影響原已承租國有土地的租約
  效力.至於與大伯共同承租若有爭議.亦屬私
  權爭議. 供您參考 

參考資料 土地開發管理 顧問
以下內文出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11207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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