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一)本守則係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訂定。本公司所屬員工,對本守則所規定事項,均應切實尊守。
(二) 本守則所稱各級主管人員,在公司為總經理、部為經理、施工(工務所)為施工所主任,均適用之。
(三)本守則適用範圍包括本公司所屬各工地,各工地得視個別工作狀況、性質、類別、選擇尊行,不另訂定。
(四)各級主管人員應以身作則,研讀並熟悉所經管之工作之安全守則,並負責宣導及督促所屬員工切實遵行。
(五)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所屬新進員工實際參加工作前,應先宣導本守則所規定之安全作業方法,並應施以從事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預防災變之訓練。
(六)各級主管人員應督促所屬人員,按照規定使用各種人體防護具。
(七)各級主管人員,應維護所轄施工機器設備,經常在安全情況下操作,如發現異常時,應即糾正。
(八)施工方法及施工機器設備改變時,各級主管人員應預測可能引發之危險,應儘量利用所有安全設備,以防意外。
(九)工作場所不可喧戲或干擾他人。
(十)走道及樓梯等處,不得堆積材料或雜物。零星廢棄物應隨時清除。
(十一)工作場所之釘頭及玻璃應隨時清除,木材或木箱上的釘頭,必須打彎或拔除。
(十二) 「禁煙」標示區域嚴禁煙火。
(十三)非本身經管之施工機器設備切勿擅自啟動或操作。
(十四)不得擅自調整或拆移各種施工機具之安全防護用具。
(十五)現場作業勞工均應配戴安全帽,及安全防護用具。
(十六)於工作場所周圍所設置之圍籬及懸掛禁止閒人進入之警告標示,不得任意加予破壞。
(十七)工作場所中原有之電線、電力配管、拉線、給水線、瓦斯管等,如有妨礙工程施工情形者,應商請各該主管機關或物主妥善辦理,不得任意挖掘、剪接、或於其鄰近從事加熱工作。
(十八)以柴油、汽油為燃料之內燃機等機具應先停機後再行加油。嚴禁在發動中加油或一邊抽煙一邊加油。
(十九)各級主管人員,對所經管工作,如發生意外災害,除督導緊急處理外,並協助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調查原因及研討防止辦法。
(二十)工地區域範圍內.禁止任何人員吸煙及飲食含酒精類飲料.如果發現違規者.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提報檢查所.法鍰新台幣3000元.
文章出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305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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