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公司是有權力藉由併購之理由將被保險之客戶保單轉移給同業 !(按:新公司會接力續保!即舊公司保了你首10年,新公司接力保你第11年....)當然以投保時條件核保及續保!
2)文中應該糸說轉換的合約源用舊計劃名稱,不需要更改名稱!(當然新公司必須有相同或近似計劃先可以)
3)可以!因咁做先保障投保人有保險。如不舊公司倒閉,投保人要索償點算?
4)只要你繼續交保費,合約依然生效!你仲糸受保障(所有責任由新公司承保)
5)不明你所說!轉移的通知單外,營業保險員帶了新和約書(是否新投保書)?你要看清楚是新要約定系原合約轉移的通知書。
6)政府糸監管保險業並不是肆意的協助!並無改變保戶原有的合約(只糸變更承保保險公司。一定無抵觸其他法令或違法之處!
**保險公司之間轉移保單全世界都糸咁做法!**
**不懂保險業嘅無謂人唔該唔好响處胡說八道!混淆視聽!
來自: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700909260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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